杭州市计量测试学会章程
杭州市计量测试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杭州市计量测试学会。英文名称:HangZhou Society for Measurement,英文缩写:HZSM。
第二条 杭州市计量测试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成立的杭州市区域性计量测试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学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方针,团结广大计量测试科技工作者,为发展杭州市计量测试事业,促进计量测试科学技术的普及、应用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际上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计量测试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开展计量工作领域技术和政策等相关课题研究,向杭州市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或参与计量项目论证、成果鉴定、资格认定、技术规范规程制定等工作。
(四)宣传贯彻国家、省、市计量工作方针政策,普及计量科学知识,开展计量相关培训,提高全市计量工作者的素质和社会公众的计量意识;
(五)编辑出版发行学会科技书刊、资料,组织评选、推荐、奖励优秀计量科技工作成果;推荐计量人才,表彰和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
(六)面向企业,开展计量人员培训、咨询和计量技术服务,推广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先进管理方法。
(七)开展计量行业自律活动,推进诚信计量建设,促进提高全市计量行业的诚信水平。
(八)向领导机关反映计量测试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承担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计量测试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团体会员:凡企业、事业等单位提出申请,经学会秘书处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学会团体会员单位。由学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二)优先并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三)可申请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四)可申请学会协助开展人员培训;
(五)执行学会决议,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科技人员;自学成才有突出贡献者不受工作年限和学历的限制;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和从事五年以上计量管理工作的干部。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入会须本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由学会一名会员推荐,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学会会员,并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并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团体)证。
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各项有关管理规章;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信件、传真、电话、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同意,方可延长任职期限。学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或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和提议罢免学会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学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名单,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设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各1名。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学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三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学会党组织意见;本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条 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学会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 学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杭州市科协审查同意后,报杭州市民政局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会由于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学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和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召开的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杭州市计量测试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