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管理办法
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杭州市计量测试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团体标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团体标 准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委员会《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计量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由本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并制定,服务于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指导性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基本原则:
( 一 ) 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 )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三 ) 科学、客观、创新、开放、公平、透明;
( 四 ) 协商一致、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 五 ) 促进科研、生产和交流。
第四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推广、实施和管理本会负责。
第六条 本会可与其他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核、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码(HZSM)、团体标准顺序号(XXX)、年代号(XXXX)构成。其中团体代号为杭州市计量测试学会名称缩写的大写字母HZSM。
第八条 本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推进团体标准的国际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本会设立团体标准工作组,团体标准工作组日常办公设在学会秘书处。团体标准工作组全面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的日常联络、组织、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为:
( 一 ) 研究制定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工作规则;依据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工作细则等文件;
( 二 ) 负责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 三 ) 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查;
( 四 ) 负责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送审稿审查,报批稿审定,公示和发布;
( 五 ) 负责团体标准工作重大事项的实施落实。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
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复审。 团体标准制修订应按顺序执行。
第一节 提案
第十一条 标准需求者 (包括组织和个人)向团体标准工作组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并填写项目建议书。(建议书见附件1 )
第十二条 建议书须按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包括: 团体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该项团体标准有关的国内外情况,团体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参数说明等。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三条 由团体标准工作组对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由团体标准工作组印发立项文件,并进行公示。团体标准立项后,申请单位应建立团体标准编号工作组(以下简称编写组) ,确定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员、资金及设备保障、报团体标准工作组。(编写组名单表见附件2)
第三节 起草
第十四条 编写组进行调查分析、实验验证等,草拟、 修正和完善标准内容,形成用于征求意见和团体标准征求 意见稿。团体标准的编制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师则第一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缩写》( GB/T1. 1 ) 。
第四节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十五条 编写组向团体标准工作组提交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在杭州市计量测试学会联系群、网站发布,并广泛征求意见,不回复视为无异议,对所 提意见应说明依据或理由。征求意见的回复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编写组对征求意见进行归结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 协调后,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 稿,并附上报批申报单 (见附件3) 、报批稿编制说明(见 附件4) 、征求意见汇总表 (见附件5) 及其它相关资料提 交本会团体标准工作组。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团体标准工作组组织,形 成审查结论。审查形式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起草人及本单位专家不得参与表决。
( 一 ) 会议审查,应形成 “会议纪要”,并附加参加 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获得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 分之三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查。(见附件6 、附件7)
( 二 ) 函审时,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 10 日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投票单提交给审查专家。获得有效回函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查。(见附件8 )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未通过的,编写组应对未通过的送审稿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取消立项。
第五节 通过和发布
第十七节 编写组依据审查结论,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并将报批稿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送团体标准工作组。材料包括:
( 一 ) 团体标准报批单;
( 二 ) 团体标准报批稿;
( 三 )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四 ) 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 五 ) 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行业内单位或个人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类组织采用本会团体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针对具有良好实验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奖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本会团体标准的解读、培训、宣贯、推广和评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可依法争取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鼓励 各类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版权和标志、商标使用权归本会所有,并由本会负责出版、发行和销售。未经本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行和销售本会团体标准。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若涉及专利,牵头单位应在策划阶段与专利所有人协商,确定所涉及专利的范围、内容、标准化方法,使用要求及冲突处置规则等,应获得专利所有人的认可和书面承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作为所制定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保留对本会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应在团体标准工作发起时筹集,并就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达成一致。杭州市计量测试学会团体标准工作组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未经本会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为由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筹集资金。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不以盈利为目的,涉及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所获取的资金将全部用于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所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